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及排放值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m/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Ⅱ類和Ⅲ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氨氨(NH3一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
生活污水中大部分有機物經厭氧發酵后產生沼氣,發酵后的污水進入兼性消化過濾池,部分未分解的有機物得到進一步降解。沉淀下來的部分有機質和活性污泥回流到厭氧發酵池內提高厭氧發酵的效果,將達到凈化處理的目的。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是一種小型分散化污水治理裝置,具有投資少,效果好,運行無需能源支持等特點。該技術在漣水、東海等地得到廣泛應用,成效較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