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構造及原理:
學校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其結構包括進污管、固定吊環、加藥處理箱體、控制按鈕、控制箱、電機、支撐底板、儲物箱、固定桿、機體,進污管安裝于加藥處理箱體頂部外表面中端,固定吊環底部與加藥處理箱體頂部外表面四角相焊接,加藥處理箱體位于機體左側面,控制按鈕安裝于控制箱正前方上端,控制箱設于加藥處理箱體正前方上端,在結構上設有加藥處理箱體,通過電路板上的連接口的導線對其線圈進行通電,然后使線圈得電,通過線圈使電磁板產生電磁力,將鐵塊向外吸,使鐵塊向外一點,然后電路板斷電,使電磁板失去電磁力,通過彈簧將鐵塊推近,通過電路板控制電磁板,反復通斷電,使鐵塊反復振動,加快污水與處理藥的反應。
學校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及排放值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m/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Ⅱ類和Ⅲ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氨氨(NH3一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