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是用來處理生活中的污水的設備。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應用常溫厭氧發酵技術,按照“多級自流,逐級降解"的原理,建立Ⅰ級厭氧發酵——Ⅱ級兼性消化過濾的新裝置。它由厭氧發酵、兼性消化過濾、污水回流和填料等工藝組成。
農村農民居住集中程度不及城市,生活污水產生強度低于城市,村鄉財力單薄、農民收入低下,應當鼓勵采用經濟、簡易、有效、盡可能與當地農業生產相結合的多樣化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實現污水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及排放值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m/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Ⅱ類和Ⅲ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氨氨(NH3一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